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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启蒙] 省人大通告:申请国家赔偿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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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13: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大是立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非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但它有责任监督法律的实施,所以投诉人请求省人大监督要求鹤山市政府各部门依法办事。通告下去,鹤山市公安局、雅瑶镇政府不但不依法办事。反过来一而再,再而三地对举报人进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等,打击报复投诉人。投诉人于2023年7月2日依法向鹤山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下面是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之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没收财产…的,返还财产;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给予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权自由权; 。

  第八条  第二款  因侵权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三)其它损害情形的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适用该条规定,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2011年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和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召开联席会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参照我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多年来国家赔偿工作经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后果严重”的标准和抚慰金的数额等问题上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

  1《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应当具有精神损害事实和后果严重两个条件。

  二、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

  2.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是指发生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受损害人有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后果:

  (2)重伤或者残疾;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3.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适当增加抚慰金的数额。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受损害人有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后果:

  (2)因超期羁押造成重大人身损害;

  (3)因刑讯等造成伤残…。

  4.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由赔偿申请人负责举证。处理赔偿申请的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举证情况和现有证据认定事实。必要时,处理赔偿申请的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原则

  5.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国家赔偿工作部门在办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条件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应当超出规定扩大适用范围。

  (2)损害程度与赔偿数额相适应原则。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包括羁押时间的长短、损害的后果、违法的程度等因素。

  (3)原则性与地区差别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本纪要所定幅度内酌情赔偿。

  四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协商确定

  6.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申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有条件和解的,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着重于自愿协商。

  7.协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应超过本纪要第9条 第10条确定的最高数额。

  8.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形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可作为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在处理决定书中予以体现。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9.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10. 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11.本纪要第9条 10条所述数额中“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12.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在上述规定限额之内赔偿仍不足以抚慰受损害人精神损害 需要在限额以上确定抚慰金的,应当层报省级主管部门。

  六、其他规定

  13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不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

  14.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的信息共享。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系统办理的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的具体案例,及时提供简要情况供其他各方参考


  2022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乡统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或由赔偿权利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计算方式:

  0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0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1)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针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

  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01、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0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只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方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六、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计算方式

  0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0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0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0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05、有其他扶养人时: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0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nd——原标题:《2022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刑事诉讼法》之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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