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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光辉] 基层如此打黑,别说3年,就算是300年也只能越打越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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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9 10: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还我土地、还我土地,我要吃饭!
        
  图片新闻:法学教授带当事人下跪上访,称靠法律维权无望......。新闻_腾讯网

  有网友问:法律成为摆设、就只剩下跪吗?我在想:问题是,你下跪了也不行啊!流氓土匪面前根本没你说话的份!你越下跪它们就越得意。

   控 告 书

江门市市委纪委,监察局:

  控告人:冯健华 男,56岁,汉族,广东省江门鹤山市雅瑶镇雅瑶村南西古小组50号。身份证号:440725196407100615,手机:15814369772

  被控告部门:广东省江门鹤山市市委市政府、鹤山市信访局、鹤山市公安局、雅瑶镇委镇政府雅瑶维稳办雅瑶派出所。

  根据《刑法》、《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令第16号)》、《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的五项规定》等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鹤山市信访局及其属下雅瑶镇政府信访办,历年来对控告人被非法侵害的控告进行推诿压制以及打击报复,至今仍然变本加厉地对控告人实施非法陷害,形成种种新的违法犯罪证据,请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6月3日上午,控告人带着三份材料,准备到鹤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鹤山市人民政府、鹤山市纪委等部门,反映鹤山市信访局和雅瑶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但当控告人来到鹤山市人民政府大门口来访登记处咨询相关上访途径时,却被登记处的保安打电话唤来几个特警,把控告人介押到特警传讯室接受凶恶的询问(公然违反中央政法委再三强调:不得对上访者滥用警力的硬性规定)。约半个小时又来了七八人,其中一个自称叫肖庆权是雅瑶镇委副书记的人,他粗暴地、流氓般地几次大声说不跟控告人讲法律。在恐怖压抑的气氛中,控告人坚持:“你不跟控告人讲法律,控告人就不跟你对话。”他们无奈,只好请来两位自称是鹤山市人大常委会的人接了控告人的控告材料。跟着,自称是雅瑶镇府工作人员的人几次要控告人上他们的车。控告人坚持“不上土匪的车”。他们只好派两人押介控告人至鹤山市信访局。(上述事实过程,上级部门可调取鹤山市人民政府大门口和特警审讯室的监控录像)

  来到鹤山市信访局(今年4月中以来已经是第六次)。从上午11时起由雅瑶镇府派出所警员钟威等四人轮流对控告人进行监控。下午3时左右,钟威对控告人宣读训诫处罚书,说是要对控告人进行行政处罚。控告人每份控告材料都写清楚,是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投诉的,而鹤山市信访局在没任何法律依据,更没经任何程序,就对控告人进行行政处罚(这过程上级部门可调取当时的监控视频和录像)。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出台的硬性规定,鹤山市信访局雅瑶镇府这般联合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上访人的各种合法权益。请求监察部门依法查处,为控告人和其他老百姓讨一个公道(诸如此类打击压制上访人的违法事件,为何在我们鹤山市经常发生?)
鹤山市信访局及属下雅瑶信访办相关责任人捏造事实压制陷害控告人,联合渎职失职的违法事实:

  作为平常百姓,控告人提出控告请求是合情合理有依有据的。而作为国家机关部门,鹤山市信访局相关接访人员,居然明目张胆违反宪法法律,违反《广东省信访条例》以及中央政法委的硬性规定。他们接到信访事项,都大同小异地绝不考虑依法处理,而是千方百计地企图钻法律空子,用各种手段推诿压制上访人。他们不但不依法处理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还严重违法地调查上访人以往的档案隐私。人谁无错?上访人之前有过小过错已处理的,他们用以对上访人进行人身攻击。同时,还混淆视听地糊弄上级,转移调查问题的要点;如果上访人曾经过错大一点而当时又未达到处理条件、或证据不足当时没有处理的,他们就把问题翻出来,添油加醋地对上访人实施非法拘禁,以此达到拖延、压制上访人控告的问题,达到不了了之的目的。或在关押中强迫上访人签下不再上访的所谓承诺书,保证不再上访才释放上访人。(此类事件在鹤山经常发生,可谓馨竹难书)

  控告人的上访遭遇更悲催。因为控告人不是圣人也会做错事。但违法犯罪的,达到他们认为可以用作威迫控告人的事却没有。所以,他们找不到丝毫可用作打击报复控告人的瑕疵。1999年12月13日前后,即控告人起诉鹤山市公安局期间,雅瑶派出所利用异地公安机关(三水大塘公安分局)调查案件之时,说是咨询一些情况,骗控告人到三水大塘公安分局进行刑讯逼供。对控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时,暴打控告人打断十三根手肘般粗的硬木棍,企图屈打成招冤屈控告人承认介绍卖淫或其它随便什么罪名。控告人坚持自己在他们调查的事件中是好心救人,怎么就变成了违法害人?当时控告人从三水看守所一出来,就立即到佛山市公安局投诉大塘公安分局,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回复。2008年8月4日,控告人到省厅投诉雅瑶镇府违法炒卖土地。雅瑶镇府黑恶势力开会研究对策,三番四次商量也找不到可以关押控告人的借口,于是就买凶砍杀控告人,致控告人手脚残废。

  不管怎样,捏造与控告人控告事项无关的事实进行人身攻击,或用其它方式打击压制上访人的行为都是极其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鹤山市信访局和雅瑶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已触犯刑法,问题还不够严重吗?请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控告人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进行投诉; 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五十九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等规定,准备向鹤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投诉鹤山市信访局以及属下雅瑶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严重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但到鹤山市政府工作部门和鹤山市纪委上访时,却被传讯到特警处。控告人一次又一次到鹤山市信访局。鹤山市信访局要么不作为,要么就违法转介等,对控告人的控告进行推诿、压制。因此,控告人唯有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向上一级江门市纪委监察局反映控告鹤山市信访局和雅瑶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许其背后隐藏特大的黑恶势力集团的问题):

  事实对照法律,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等等条款:
  一、控告鹤山市信访局严重违反法定期限答复,拖延推诿控告人;
  二、控告鹤山市信访局违法转办控告人的控告请求事项。以此压制、打击控告人;
  三、控告鹤山市信访局违法把控告人的投诉信息擅自转交给被投诉对象。因此,雅瑶镇政府再次报复、陷害控告人。

  事实理由:(附件1:控告请求书)
  对于控告人以寄信和走访形式,向鹤山市信访局和鹤山市人民政府,控告雅瑶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带领黑恶势力对控告人住房和住房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暴力打砸抢,以及非法侵占控告人所有土地承包投入的财产的多个投诉请求。鹤山市信访局接到控告人的信访事项后,不但不依法办理,还擅自把控告人的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对象雅瑶镇政府。此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雅瑶镇委副书记肖庆权在特警处一次又一次地说“我不跟你讲法律”,吼叫着恐吓控告人(请调取当时监控视频);下面就请看看雅瑶镇政府再次捏造新事实陷害控告人的证据(附件2,雅瑶镇政府复函):
首先,雅瑶镇政府复函不予受理却又捏造新事实陷害控告人(之前的借口被控告人驳回又来新的经核查、了解、调查等等可谓层出不穷,他们究竟置法律于何地);据可靠信息,他们正在密谋下一步怎样进一步迫害控告人(证据正在调取中,总之,日后控告人一切人身安全的意外都与雅瑶镇府和被投诉的对象有关。)

  雅瑶镇政府即使捏造新的事实依然是违法犯罪,徒增陷害控告人的证据而已。

  一、控告人请求鹤山市公安局立案追究黄润富团伙入户抢劫的刑事责任的请求,的确不属雅瑶镇政府受理范围。既然不予受理,为什么又经核查?还捏造此案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的事实。既然是经核查,那么核查的证据呢?所谓一、二审的案号是什么?判决又怎么说?

  雅瑶镇政府难道是难以自圆其说自己掌自己嘴巴那么简单?

  从另一个角度,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控告人重新提起控告黄润富抢劫团伙入户抢劫,请鹤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程序,是为了不牵扯太大不想追究当时相关部门的责任,只要达到惩罚犯罪保护自己权利的目的就行。请问:控告黄润富抢劫团伙入户抢劫,公安机关还没有立案侦查,以及检察院还没有起诉,你雅瑶镇政府却“经核查,你反映的诉求事项,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已有最终判决”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简直是信口开河胡说八道。
捏造“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已有最终判决”的事实,雅瑶镇政府的目的是企图歪曲法律来压制控告人。意思是:你控告黄润富抢劫团伙入户抢劫的行为,已经法院最终判决不得再控告了。《刑法》第88条规定,只要控告人当时报案了,就永远不受追诉期限制。除非国家永远不搞法治;除非那些黑恶势力永远只手遮天,否则,控告人一定要控告,直到伸张正义,国家法律能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止。

  雅瑶镇政府的所为,依照国家法律,那是越权枉法,企图推诿、压制、陷害上访人的行为。请纪委、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冯国坚等人的非法拘禁和聚众哄抢罪的问题。因为当时,暴徒每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都有雅瑶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场,所以控告人理所当然是要首先追究雅瑶镇政府的责任。出于应当回避该事项是不能由雅瑶镇政府处理的。但为什么雅瑶镇政府偏偏“经调查,你反映的诉求事项属于涉法涉诉事项。”

  请问:控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上述)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带头人的非法拘禁和聚众哄抢罪的请求事项,雅瑶镇政府的“经调查”是不是擅自越权了?

  三、雅瑶镇政府竟然能将严重的打砸抢事件说的振振有词,还有什么事情做不出来?

  雅瑶镇政府复函三,“经了解,你与钱塘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案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已有最终判决,已解除合同,并已退回承包款给你。”…这是什么时候的事?雅瑶镇政府所谓“经了解”的证据是什么?为何不敢提供“经了解”的案号,让上级调查卷宗,看看当时雅瑶镇政府与雅瑶法庭狼狈为奸的、令人触目惊心的枉法裁决的证据。

  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睁大眼睛看看每一条条款,看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等。雅瑶法庭有什么权力解除控告人的土地承包合同还有,控告人从来没有签收过任何款项,雅瑶镇府“经了解…并已退回承包款给你”从何说起?捏造事实陷害控告人,该当何罪?

  所谓核查、调查、了解,都是大同小异地,雅瑶镇政府除了捏造事实就是歪曲法律。事实可以随时调查;但最明显的是,他们所谓的核实、调查、了解没有丝毫的情理,跟法律更是相违背。也就是说,雅瑶镇政府认为随便捏造一些事实,就可以抢劫、杀人、哄夺、非法侵占。

  五:雅瑶镇政府带领黑恶势力实施打砸抢事实:

  1、大陂海鱼塘控告人付给上任承包者9万元转让费,那么鱼塘是控告人投资所挖,与甲方那水村一队依法享有同等使用权。与那水村一队约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十年期签一次。控告人的合同是2005年5月17日签的,到2010年5月16日才刚满5年,何来期满之说?

  合同是之前印下的存在一些笔误错字,签订时双方说好各自回去修改就行。合同有瑕疵但事实法律不能改变。而当时甲乙双方之间的随便,证明在没有雅瑶镇政府组织黑恶势力介入煽动之前,控告人与那水村的村民关系很融洽很随和。农业投入风险大回报少众所周知,所以国家大力支持保护农业承包者。惯例上一些土地承包合同上的笔误瑕疵,都着重以保护承包者为先。发包方主权是收承包费不容易受损失;而承包者一旦投入经营受干扰损失可就大了。最重要的是,合同有纠纷是不是应该向国家机关部门申请裁决?怎可以纠纷为借口进行打砸抢?一旦实施打砸抢事态就严重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按合同,交租期才过几天,控告人一直在等村委来收租金,及商量解决村民封路以及国务院养猪补助的问题。
雅瑶镇政府工作人员李炳安带着黑恶势力近百人进来,二话不说就打砸抢,并一次又一次跟黑社会恶徒说不用跟控告人讲法律,何曾提起过收租金和其它合同纠纷之事?

  3、那些带头实施打砸抢的恶徒大部分长期在外面混,根本不知道控告人的房屋财产不在他们村组的鱼塘承包合同的土地范围之内。而土地权属政府部门是有造册登记的。那么所谓的,雅瑶镇府不可能不知道,他们带恶徒来打砸抢的地方,根本不属于鱼塘承包合同的范围不存在任何的合同纠纷。即是,雅瑶镇政府的“经调查”子虚乌有,不经调查故意捏造事实企图迫害控告人才真。

  再从情理上分析,就如雅瑶镇政府这次捏造控告人拖欠大陂海鱼塘10天的租金也不足350元,却振振有词地认为打砸抢,毁坏侵占控告人的财产超过100万元是合法的。这样的说法,就算是控告人养的猪,养的狗听了也会嗷嗷、汪汪地喊冤枉。

  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等法律法规,控告人为帮助村民冯广仲解决困难,高价转包村民闲置30年的土地。投资15万多元建设的宠物场,出租给简效良才三年,本钱远远未回来,就被当时雅瑶镇政府指使村民冯沃权、冯贵初以封路(破坏农业生产罪)勒索恐吓等手段迫走简效良,然后哄夺(集体侵分就是哄夺)控告人建设的宠物场,非法擅自另出租他人(胡国华),收取10年租金共15万元;

  1、雅瑶镇府称 “经核查,…因受你与那水村二队的合同纠纷的影响,”控告人什么时候与那水村二队签过合同,请拿出证据来!控告人从未与那水村二队签过任何合同。

  2、“简效良不在经营宠物养殖场,为增加村民收入,2011年那水村二队将宠物养殖场所在地块租给胡国华。…”妈呀!请弄清楚,宠物养殖场地块是控告人转包冯广仲的自留地,宠物养殖场是控告人投资15万元建设的?为增加村民收入,你雅瑶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指导村民合理利用附近和其它大量被闲置的山地耕地,却煽动村民抢占控告人的合法财产来增加村民的收入,简直是荒唐至极。

  雅瑶镇政府从来都是为谋私利而非法作为。历任书记镇长只知道卖厂卖镇府书院卖学校卖雅瑶镇人民集体所有财产;只知道克扣农民的福利和各种补助(如国务院养猪补助等),害得老百姓跑到镇府大楼跳楼喝农药。种种恶行,雅瑶镇政府敢不敢对老百姓说,近三十年来可曾真心为雅瑶人民做过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到刘永红黑恶势力集团组织成立,非法炒卖土地无所不用其极,狂凶极恶令百姓咬牙切齿怨气冲天。(当时的黑恶势力形成至今,被查的不到十分之一。)

雅瑶地到处有闲置土地,作为政府,依法有履行鼓励农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你雅瑶镇政府做过什么?控告人转包村民闲置几十年的自留地,自己亏本却实实在在地增加了村民的收入。你雅瑶镇政府黑恶势力却用侵占控告人的宠物养殖场作为诱饵,骗村民低价出卖基本农田,已严重地损害村民利益却厚颜无耻地称为增加村民收入,这是天大的笑话!


  再说说鹤山市公安局当初和最近都坚持为其不作为地庇护黑恶势力,坚持其非法认定:
  1、鹤山市公安局对事实行为性质的认定怎能毫无法律依据地主观认为?
  2、鹤山市公安局对入户抢劫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认为,为什么不提供任何法律依据?
  3、都没有受理的案件,何来的所谓事实证据;
  4、既然有事实证据,为什么不敢依法举行听证?(《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五条)

  在这里,控告人请上级纪委监察部门注意的是,鹤山市信访局雅瑶镇政府,鹤山市公安局为什么至今还不顾一切地坚持,明目张胆地捏造事实歪曲法律来压制控告人的控告请求,是因为刘永红黑恶集团虽然有几人被查被抓,但上面幕后的大黑手以及下面其他渗透在基层党政部门的,大部分黑社会成员还在逍遥法外。而控告人的控告请求,大部分可以作为线索,进入调查当时黑恶势力种种罪行的突破口。所以,现在雅瑶政府某些如邓宝胜、李炳安等当年的黑恶势力成员,他们压制陷害控告人是为他们当时的种种恶性犯罪行为作庇护。

  上级监察机关的各位领导们,各位为老百姓请命为人民谋幸福的真正共产党人们,您们听了控告人泪血的控告,对于雅瑶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明显的捏造事实,违背法律,强词夺理的所谓核实、调查、了解,会不会依法查处呢?会不会依法调查,把那些黑恶势力一窝端呢?
此致!

                                          控告人:冯健华
                                               2019.6.28
  后续附注:
  控告请求人反映的全都是公开的,众所周知的事实,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足;而鹤山市信访局雅瑶镇政府和鹤山市公安局强词夺理地推诿责任,毫无依据地捏造事实,并公然歪曲亵渎法律。但谁会查处他们?

  鹤山市公安局当初和最近都坚持为其不作为的非法行为推卸责任:
  1、鹤山市公安局对事实行为性质的认定怎能毫无法律依据地主观认为?
  2、鹤山市公安局对入户抢劫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认为,法律依据何在?
  3、没有依法立案侦查的案件,何来事实证据?
  4、既然有事实证据,为什么不敢依法举行听证?(《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五条)

  2019年4月26日开始,控告请求人将上述控告资料递交鹤山市信访局,多次追问他们不写回执,就连填表接访责的任人签名也看不出写什么(让人看不出姓名就可以逃避责任?);他们不写回执只说15天答复,其态度恶劣难以描述。5月20号控告请求人到鹤山市信访局咨询他们拿复函,他们坚决不予书面答复,只打了一个雅瑶镇府说收到材料的收据。鹤山市信访局接访工作人员的行为明显地违反《广东省信访条例》34、42、59、62、73、74条以及《刑法》相应条款等等;该怎么处理?

  而雅瑶镇政府的越权答复,捏造事实歪曲法律更是令人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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